如果要公布一項決議,標題應該用「公告」、「通告」,還是「通知」呢?
台灣、香港、大陸三地公文繼承了我國古代公文傳統,但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又具有自己的特點。無論大陸還是台灣,對公文的總的認識基本相同,一致認為它是處理公務所應用的文書。
現在三地對公文的理解沒有離開這個范圍,只是大陸對它的限制更為嚴格,只能在機關單位、團體組織之間使用,即往來雙方都是機關或團體,而台灣則認為只要一方是機關或團體則可,另一方不加限制,甚至可以是個人。
台灣公文延續了從民國以來的傳統。香港公文主要受台灣影響,在體例、用語等方面都很相似。
台灣的公文包括官署之間、官署與團體往來的文書,也包括機關與人民之間發生往來的文書。
香港對公文的認識以台灣為准。
大陸對公文有明確規定,公文是機關單位、團體組織用來處理公務的應用文體,其中對行政公文有更具體詳細的規定,行政公文專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公務文書。
(一)台灣公文的種類
台灣1973年10月19日通過新的《公文程式條例》,把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等6種。
1.令,用於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
2.呈,用於對地區最高領導人有所呈請或報告。
3.咨,用於地區最高領導人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住復。
4.函,用於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申請答復。
5.公告,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
6.其他公文,包括書函、表格化公文、簽、通告、通知、證明書、手諭、報告等。
(二)香港中文公文的種類
香港政府公文根據《香港政府中文公文處理手冊》規定,可分為9類:
1.人事令,分任免和升遷兩類,由主管人事單位依式發表。
2.行政法令,公布施行新訂法例,附屬條例及修正條例等。
3.呈文,各部門屬下職級人員向主管長官呈請求或報吿時所用的文書。
4.咨文,是地區行政首長與立法局、行政局及最高法院之間磋商建議時所用的文書。
5.簽注,某一機關屬下各單位處理公務,表達意見所用的文書。
6.公函,市民與政府機關之間及政府機關內部、外部為溝通聯系、處理事務、商洽事情時所用的文書。
7.公吿,政府對市民的告示。
8.法律文件,包括法庭令、宣誓書、傳票、上訴書、合約等泛指一切在法律上生效的文件。
9.其他公文,包括備忘錄、報吿、會議文件、申請書、單據、憑證等。
(三)大陸公文的種類
大陸公文根據2000年8月24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總共有13種類,分別如下:
1.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4.通告,適用於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5.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6.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7.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8.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9.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10.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11.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12.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13.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大陸、台灣、香港三地的公文繼承了我國古代公文的傳統,它們本是同根生,血脈相連,這中間有割不斷的聯系。今後隨著三地來往的密切,文化交流的頻繁,相信三地的公文也會交融在一起發展得更加完善。(網絡資料匯編)